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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联合部署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
来源 : 爱君家政   |  编辑 :上海爱君总部   |  2017-04-16

民政部、财政部联合部署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


近日,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7〕5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民发〔2017〕55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对2016年底全国遴选的26个地级市试点地区提出试点任务要求和工作安排。

为了增强可操作性,体现统筹部署和因地制宜原则,《通知》将试点任务分为基本试点任务和特色试点任务两类。基本试点任务是指在所有试点地区都要开展,并作为民政部和财政部年度考核重点的试点任务,特色试点任务是指试点地区根据本地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特点需要,自行选择在试点地区所有或部分区县范围开展的试点,可在《通知》列出的4项任务范围内自主选择或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规定的重点领域内确定。《通知》结合当前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点探索领域,对第一批试点地区部署了“7+x”的试点任务。“7”是指7项基本试点任务,即: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试点经费保障机制;建立省级试点工作督促指导机制;开展试点地区特殊和困难老年人筛查摸底工作,为制定试点方案、明确服务重点等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推动形成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多元供给格局;探索建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增加一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x”是指各试点地区根据地区特点和实际,自行选择开展的多项特色试点任务。

为了加强指导和评估,民政部、财政部将依据《考核办法》,对26个试点地区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办法》明确了考核程序、指标和评价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试点地区的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结算上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和评定下一年度试点地区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扣减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并取消该地区当年试点资格。绩效考核优秀或合格的,拨付剩余资金,保留该地区当年试点资格;绩效考核优秀的,在拨付剩余资金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奖励,并在下一年度增加该地区所在省份的试点地区名额。

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着力破解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难题、补齐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短板的重要途径。民政部、财政部发布《通知》、《考核办法》标志着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探索正式启动,将为全国加快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有力支持。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7〕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2016年11月11日,民政部、财政部共同确定了北京市丰台区等26个市(区)作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其他地区也积极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工作。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1号)的要求,更好地推动各试点地区高效务实抓好第一批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本试点任务

基本试点任务是指所有试点地区都要开展,并作为民政部和财政部年度考核重点的试点任务。基本试点任务包括建立试点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具体内容见附件1)。第一批确定7项基本试点任务:

(一)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二)建立试点经费保障机制。

(三)建立省级试点工作督促指导机制。

(四)开展试点地区特殊和困难老年人筛查摸底工作,为制定试点方案、明确服务重点等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五)推动形成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多元供给格局。

(六)探索建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

(七)增加一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二、明确特色试点任务

特色试点任务是指试点地区根据本地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特点需要,自行选择在试点地区所有或部分区县范围内开展的试点。主要包括: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服务相结合;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长效发展模式。

试点地区可在上述范围内自主选择或在民函〔2016〕200号文件规定的重点领域内另行确定本地区特色试点任务。试点地区对自行确定的特色试点任务,要按照附件1的格式明确工作要求。特色试点任务将作为民政部、财政部年度考核加分内容。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修订试点方案。2017年4月20日前,试点地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修订试点工作方案,并经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民政部、财政部备案。试点方案要明确2017年具体工作安排,做好2018年、2019年工作计划(试点工作方案格式见附件2)。

(二)摸清工作基础。2017年5月底前,试点地区应根据特殊和困难老年人筛查摸底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信息统计表(具体内容见附件3、4)做好摸底调查工作,经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民政部、财政部备案。该统计表将作为试点工作基础和相关绩效考核参考。

(三)开展业务交流。民政部、财政部拟于2017年7月召开试点工作中期交流会,试点地区汇报工作进展,交流经验、困难和问题。试点地区可结对共建,取长补短,相互学习。

非第一批试点地区的省份可参照通知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为今后申报试点打好基础。

附件:

1.第一批试点工作要求表

2.第一批试点工作方案格式

3.第一批试点地区特殊和困难老年人筛查摸底表

4.第一批试点地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信息统计表

民政部财政部

2017年3月28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推进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民政部财政部

2017年3月28日

附件

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绩效考核,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办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地对试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组织管理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的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鞭策的原则,目的是突出成效,强化监督,体现奖惩,保证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试点工作的带动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组织实施、资金安排、工作成效等方面的指标构成,其中:组织实施主要指试点地区政府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设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出台相关法规、政策和规划等情况;资金安排主要指试点地区政府和社会力量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投入及其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工作成效主要指民函〔2016〕200号文件明确的7个重点支持领域试点工作具体进展情况等。每个指标具体分解为若干个明细指标,明细指标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在年度试点绩效考核通知中确定。

第五条绩效考核主要依据中央层面出台的彩票公益金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民政部、财政部下发的年度试点绩效考核通知,有关资金拨付和工作成效的统计数据及经审核认定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绩效考核采取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分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逐年确定公布试点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

第八条绩效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各地自评。试点地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下发的年度试点绩效考核通知要求,将上一年度试点工作自评报告报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试点地区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对试点地区的自评报告进行复核后报民政部、财政部。

(二)综合评价。民政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具体考核工作方案,开展实地评定,收集绩效考核相关资料,结合试点地区自评报告和实地评定等情况,进行量化评价。

第九条试点地区的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结算上一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和评定下一年度试点地区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扣减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并取消该地区当年试点资格。绩效考核优秀或合格的,拨付剩余资金,保留该地区当年试点资格;绩效考核优秀的,在拨付剩余资金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奖励,并在下一年度增加该地区所在省份的试点地区名额。

第十条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机构在绩效考核中有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等行为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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